签订门市转让协议后,听信风水大师的意见,认为风水不好要退租,对方不同意,引发纠纷。近日,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,认定受让人的解约理由不成立,判决其赔偿转让人的经济损失。
2023年6月22日,原告黄某与被告冉某签订《门市转让协议》,约定将某商贸城门市整体转让给冉某,转让费12万元,签约定金5000元,双方不能后悔和违约,否则按照协议金额12万元赔偿。当日,冉某支付了5000元定金,黄某向冉某交付了门市钥匙和电卡。
6月24日,冉某向黄某发微信语音,称风水师说门市前有亭子等东西不吉利,会把钥匙和电卡放在徐某处。6月26日,黄某发微信问冉某何时办门市交接,冉某称风水师说门店要不得,让黄某转给别人。8月19日,黄某妻子询问门市钥匙和电卡在哪里,冉某回复放在徐某的门店里一个多月了。涉案门市系黄某从市场管理方租赁而来,租金每年88450元,每年物管费5590元。
当年11月16日,黄某起诉冉某赔付违约金12万元并支付经济损失5万元。冉某随即提出反诉,要求法院确认门市转让协议已于2023年7月3日解除,并请求判决黄某返还5000元定金及其利息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冉某以门市风水欠佳为由解除合同,既缺乏科学依据,又违反民法典规定。双方没有约定该解除事由,即使有此约定,也属无效条款。冉某支付定金后,不愿支付余下转让费并接收门市,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。冉某不能证明2023年7月3日将钥匙和电卡交还黄某。现双方均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,可以认定协商一致解除门市转让协议,将2023年8月19日黄某拿回钥匙和电卡之日作为协议解除时间。根据案涉门市的租金和物管费标准,从2023年6月22日-8月19日按两个月计算原告黄某的损失为15022元,考虑到黄某作为商事主体,在冉某表示退租时没有及时主张违约责任、取回门市钥匙和电卡、另行转让门市避免损失扩大,酌情确定由其自行承担损失的30%,由冉某承担损失的70%即赔偿10515元,扣除5000元定金后,还应支付5515元。法院遂判决:黄某与冉某签订的《门市转让协议》于2023年8月19日解除;冉某支付黄某违约损害赔偿金5515元;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;驳回冉某的反诉请求。判决后,双方均未提起上诉。 据《法治日报》报道